2022年9月18日,原告王某未经被告戴某才的同意,私自打开戴某才承包的鱼塘,前往他人鱼塘进行钓鱼,在准备驾驶摩托车返回途中,被戴某才饲养的狗咬伤,致其腿部软组织受伤。随后原告前往新北区薛家人民医院就诊治疗,支出医药费数百元。后向被告索赔遭拒。
被告戴某才辩称,狗是在自己家里的,如果是外面被狗咬的,他肯定会赔偿。但因为原告是在家里被狗咬的,门是锁的,原告拿钥匙去开门,就算被狗咬,他也不需要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他人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遂判决戴某才赔偿王某500元。
在此法官提醒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确保产生动物伤人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