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16日,王某打完下班卡后,独自一人驾驶电摩至公司4公里外的洛阳镇某螺蛳粉店就餐。
用过晚餐后,王某在骑车回家的路上,与他人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尽管及时送医抢救,但仍因颅脑损伤于2022年2月24日死亡。对此,王某的父亲于2023年1月18日,向武进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经武进人社局调查,认为王某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不予认定工伤。
2023年5月8日,王某的父亲不服武进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将其诉至新北法院,要求撤销前述决定,主张王某有经常性下班后前往洛阳镇吃晚饭后再返回出租屋的生活习惯,且其是在合理时间内用餐完毕返回居住地,未改变回到居住地的目的,应当视为“上下班途中”。
武进人社局辩称,王某事发当天打卡下班的时间与发生交通事故时间间隔较长,且王某租住房屋距离工作单位较近,其发生事故的时间与地点均非在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内,不符合工伤情形。
因双方对案件事实部分均无异议,新北法院就围绕“王某下班后至镇上吃螺蛳粉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来判断王某是否属于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对此,法官认为,首先事发当天天气寒冷,王某未选择就近就餐,而选择去较远的镇上吃螺蛳粉,这并不属于解决生理需求的合理且必要的选择;其次,根据王某同事陈述,王某曾邀请他们一起吃晚餐,但未成功,且王某最终就餐的地点也非经常就餐地点,故王某的行驶路线存在偶然性。通勤事故纳入工伤保险范畴的出发点是扩大对受伤职工的权益保护,但该保护范畴应以合理、必要且经常通行的路线为界。综上,法院认为,王某下班后特意选择去镇上吃螺蛳粉,不属于必要且合理的生活需求解决方式,因此,其在就餐后回租住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下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不构成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