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都是特别幸福特别甜蜜的,可万一一言不合闹分手了,恋爱期间赠送的礼物、钱财等能否要得回来?近日,新北法院孟河法庭审理了这样一件赠与合同纠纷。
三年前,王某与李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双方发展成为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双方同居期间,李某花费三十余万元全款购置轿车一辆供王某使用,并登记在缪某名下。二人恋爱期间,李某也曾多次向王某转账或发红包,合计有好几万。但好景不长,王某与李某分手,双方就恋爱期间李某赠与王某的轿车及相关转账的返还产生很大争议,并诉至法院。
本案的被告王某认为,双方既未订婚,其本人也没有承诺与李某结婚,李某赠与其汽车是为了增进感情,双方并不存在缔结婚姻的想法。但事实上,两人恋爱期间已与对方的父母见过面,王某也明知李某及其亲朋好友均认为二人最终将缔结婚姻,只是其未明确回复。
法院认为,王某与李某经朋友介绍相亲而相识,随后二人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双方相识初始便具有缔结婚姻的意向。综合考虑案涉车辆自身价值及当事人双方各自的经济状况,王某与李某短暂相识并同居之初,李某即向王某赠送案涉车辆有婚约性质,现二人分手,双方均不再具有缔结婚姻之意愿,在此情况下,王某应向李某返还车辆。对于李某向王某转账的其他款项,因二人自相识之初即同居生活,相关费用多数已在生活中消费,且恋爱期间的赠送本属于为增进双方感情而为,李某在双方分手后再以赠送为由主张返还,缺乏合理性。
恋爱需理智,送礼要理性,表达爱意、增进感情不一定要赠送大额礼物,生活上的关心与照顾、精神上的交流与共鸣更为重要,爱、尊重、理解与包容,才是情侣之间最好的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