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常州市威林顿教育培训中心奔牛教学点以“威林顿国际双语幼托园奔牛分校”的名义,在新北奔牛镇宣传招生,宣传资料称:“威林顿国际双语幼托园是一家全日制的民办幼托园,拥有‘聘外资格’的品牌机构,园内设有托班、小、中、大班,活动用房舒适、宽敞明亮,活动设施配备齐全,并有全职外教老师带班上课”。
茉茉(化名)妈妈带孩子在幼托园上过体验课后非常满意,就为其三个孩子先后报了名。2022年9月,茉茉进入辖区奔牛实验小学就读一年级,而其弟弟妹妹则因幼托园停办办理了退学手续。茉茉妈妈因不满幼儿园没有提供宣传中所称的完整外教课,且幼儿园在2022年7月27日突然停办,给孩子上学造成障碍,故将该幼托园诉至法院,要求幼托园退还已缴纳的学费并赔偿三倍学费。
经法院审理查明,常州市威林顿教育培训中心于2008年1月2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曾某具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获准开展聘请外籍教师工作。2014年1月31日,由常州市威林顿教育培训中心作为举办者,曾某成立了威林顿国际双语幼儿园,办学内容为“学前教育”,后改名为熙悦幼儿园。经审批,威林顿教育培训中心于2018年9月20日在新北区奔牛镇迎宾花园设立奔牛教学点,办学内容为“亲子早教、阅读写作、创新思维、英语口语、艺体培训”,2022年7月注销。
茉茉三姐弟与被告之间建立的是教育培训合同法律关系,后者为前者提供教育培训,现茉茉的教育培训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而其弟弟妹妹的教育培训合同已经依法解除并进行了结算。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已经按约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另外,经查明,被告在招生时也不存在虚假宣传,其在教育课程安排上的确提供了外籍教师课程,虽然因疫情的原因减少了外籍老师课程,但这属于不可抗力,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原告在合同履行完毕及解除后,再要求对所支出的学费退一赔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