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梅某平前夫陈某良与被告朱某农之间存在借款纠纷,判决生效后,陈某良未能主动履行还款责任,朱某农在申请强制执行后发现陈某良名下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索要借款,后朱某农及其妻女通过张贴“讨债公告”、当众宣读判决书等方式导致双方多次发生争执。
经法院审理查明,朱某农因陈某良未能清偿借款,与其妻女在梅某平生活的小区展示判决书,并将判决书和“讨债公告”张贴在梅某平经营的店门口以及小区门口,并在“讨债公告”中使用“你女儿寻衅滋事”等不当言辞。
法院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本案中,朱某农及其妻子因其与陈某良之间的经济纠纷,通过张贴民事判决书、“讨债公告”等形式催要借款,但在“讨债公告”中使用“你女儿寻衅滋事”、“恶意转移房产给第二任婚姻女儿”“你老婆……是否在继续转移财产”等贬损性语言,已经超出了对个人的正常评论,具有侮辱诽谤性质,致使两原告搬离住所另行租赁房屋居住,并导致梅某平与陈某良离婚,故法院依法认定朱某农及其妻女侵害了梅某平及其女儿的名誉权,应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