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孟河法庭审理了一起父亲起诉儿子,要求返还拆迁款的纠纷,承担法官依法判决儿子返还部分拆迁款,双方均未上诉,息诉至争。
陈父与陈母是夫妻,二人共育有一子一女。2022年9月8日,他们位于新北区魏村街道新魏花园社区X号的房屋被拆迁,共获得拆迁款2146500元。因为该处房产的登记权利人为“陈某某”(父亲),户内成员有陈父陈母、儿子儿媳、女儿和孙女。新北区魏村街道办事处遂将该笔拆迁款转账支付至原告账户后,该笔款项又转账至小陈账户上。
现陈父以儿子小陈无权占有拆迁款为由,主张返还。小陈提出抗辩,拆迁款是父母夫妻共同财产,是父母亲自愿赠与其赡养父母及购买住房的费用。
承办法官认为,案涉被拆迁房屋虽登记在陈父个人名下,但该处房屋系其与陈母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建造,系夫妻共同财产,故该处房屋拆迁取得的拆迁款,亦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应返还款项的金额,陈父主张返还全部拆迁款2146500元,但陈母明确表示将自己的一半份额即1073250元赠送给儿子小陈,并不主张返还。陈母的意见系对其本人财产的处置,并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儿子小陈向陈父返还拆迁款的一半即1073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