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3日,孟河法庭审理了一起擅自占用他人土地被起诉要求排除妨害的纠纷,承办法官依法判决,擅自占用人将占用土地恢复原状。目前,双方均未上诉,息诉至争。
某公司于2007年取得了位于春江镇56号的不动产,李某某、吴某某有一套座落于春江镇65号的二层私房,以上两处不动产相邻。2013年,李某某儿子李某在某公司围墙处建造了一间彩钢瓦房,占用了某公司的土地位置,双方为此产生纠纷。
2016年,经调解组织调解,李某向某公司支付了一定租金,但继续占用该土地。2019年,某公司起诉至本院,要求李某拆除彩钢瓦房。经诉讼与执行阶段调解,李某于2021年拆除该彩钢瓦房。现某公司以李某建造的二层房屋仍占用其土地为由,要求排除妨碍。
庭审中,为明确65号房屋是否占用某公司土地,本院委托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相关部门现场测量。经测量,65号房屋占用某公司土地面积为7.77平方米。
承办法官认为,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某公司系合法占有位于春江镇56号的不动产,并依法使用相应土地,他人未经允许,不得无故占用相应土地。65号房屋已占用了某公司土地,故李某某、吴某某构成侵权。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确认李某某、吴某某位于春江镇65号房屋侵占某公司厂区范围用地面积7.77平方米,李某某、吴某某应向某公司返还该部分面积。至此,一起长达11年的纠纷画上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