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6日,孟河法庭审结了一起邻里之间因8棵白杨树引起的排除妨碍纠纷。
原告魏某与被告杨某系同村邻居。数年前,被告杨某在村子东边的自留地内种植了数棵白杨树,白杨树所在位置与原告魏某的房屋相距约30米。近三年,因白杨树春天飘杨絮,原告以杨絮对自己生活和身体健康造成影响为由,向当地村委和派出所反映情况,要求被告修剪。因问题一直未能妥善解决,原告故诉来本院。
承办法官经审理认为,原告魏某提出近三年来,因被告杨某所种植的白杨树春季飞絮造成其皮肤过敏,但未对此提供任何就诊证明或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依据。被告杨某栽种于村子东边自留地内的8棵白杨树,经现场测量相距原告房屋约30米,二者并未紧邻。春季飞絮系白杨树自身生长特性所致,每年飞絮时间约15-20天,属于可适度容忍的范畴之内,而原、被告所在村庄的河对岸,另种植有杨树、柳树,其雌性树种均有春季飞絮的特性,原告将飞絮均归结于被告所栽种的白杨树,亦缺乏合理性。综上,原告魏某要求被告砍掉8棵白杨树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法官在此提醒,邻里之间处置纠纷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邻里之间相处,既不能故意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对他人所致的合理正当限度内出现的不利于他人的行为适度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