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2日,孟河法庭审结了一起投保人未告知患有甲状腺结节,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2021年7月3日,徐先生的女儿徐某某作为投保人,通过支付宝为徐先生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投保流程显示,保险人在承保前询问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包括:“被保险人正在或曾经患有下列疾病或症状:……肿物与息肉:甲状腺结节…”。
徐某某投保时在健康询问系统中选择“确认无以上问题”。2022年6月,徐先生被诊断为恶性淋巴瘤,产生医疗费数十万元。徐某某向该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徐先生在2021年的体检中已查出甲状腺结节,但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拒绝理赔。
承办法官经审理认为,2021年徐先生的体检结果载明,“健康体检结果,项目甲状腺(外科),检查所见:未见明显异常”。甲状腺结节在现代社会具有多发性,徐某某作为不具有专业医学知识的普通公众,未将徐先生在体检中发现的甲状腺结节作为疾病加以注意,从而导致在健康告知过程中有遗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不应视为徐某某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保险公司的举证,不足以证明投保人徐某某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且亦未能举证证明甲状腺结节与徐先生本次保险事故所患的恶性淋巴瘤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保险公司解除案涉保险合同,并拒绝理赔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