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审执动态>>内容
口头约定修剪树枝却遭砍伐,谁之过? 发布时间:2024-08-16浏览次数:

2024年6月6日,新北区人民法院孟河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23年7月14日,派出所民警接到原告的报警电话,称自己请被告给田里的一片海棠树修理树枝,结果被告却故意将海棠树连根砍去,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被告则辩称,原告就是请自己连根砍掉海棠树的,自己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对双方口头约定的内容各执一词,但都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陈述的内容。承办法官认为,被告在工作内容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擅自对树木进行砍伐,在同块田地上已存在之前被修剪过的树木的情况下,未与原告进一步进行核实是让自己做修剪还是砍伐工作,而主观臆断继续砍伐,造成原告一定的经济损失,存在主观过错。而原告在碰见被告后,只是进行了简单询问,并没有明确具体的工作内容,且在被告砍树期间,也未前往田地进行查看,导致损失扩大,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判决被告按照过错比例承担67950元的赔偿责任。

口头约定也是订立合同的一种形式。但需要注意的是,口头约定有着较大的法律风险,在产生纠纷时,很难证明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因此,对于一些较为重大的事项,还是建议尽量采用书面合同。另外,有一些特殊事项,法律规定只能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口头约定是无效的。

Copyright © 2019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路28号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版权声明
技术支持:常州网站建设-常州风讯科技网络有限公司
苏ICP备06004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