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二庭优先适用调解,办结了一起涉及区重点服务企业的承揽合同纠纷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重重矛盾得以化解,企业得以正常运转。
常州市汉钢机械有限公司与迪砂(常州)机械有限公司有多年加工机械配件的业务往来。2008年年底至2009年4月,双方签订了六份采购合同,合同总价值132366.44元,后在交接货物过程中双方就质检问题发生纠纷,常州市汉钢机械有限公司诉至我院,要求迪砂(常州)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132366.44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792.92元,因违约造成的损失21806.48元。
案件受理后,民二庭法官了解到被告迪砂(常州)机械有限公司系我区重点服务企业,经营状况又不同程度的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若“就案断案”容易使企业“雪上加霜”,造成经营困难。办案法官坚持调解优先的理念,努力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平息纠纷,为“金融危机”中的企业解困,有效维护了地方经济社会的稳定健康发展,服务了新北建设大局。
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当日即就合同加工费等问题达成调解协议,以115000元一次性了结,并且原告自愿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