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在有效预防和化解涉诉行政争议、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近日,我院与常州市新北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合出台《关于深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常新法治办[2011]4号),通知要求:区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原则上必须出庭;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在庭审前2日向区政府法制办和区法院书面说明理由,并指定相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对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的,区法院应当向区政府通报并发送司法建议;通知中还就行政案件的定期通报、行政业务培训等问题作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