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一起期房转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作为期房购房人要求作为期房原始购买人的被告履行房屋交付义务的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则认为此期房系夫妻共有财产,但双方之间的期房买卖合同未征得其妻子的同意现妻子知道后表示不同意转让,故认为此合同为无效合同,同时房屋价格也从原购买价每平方4000元上升到了7000元,对于房屋的增值利益也应予以考虑。诉讼中,双方各执一词,相互争执无法协商,承办法官立足于法律进行综合研究分析后认为无论合同作为有效还是无效处理,均对于一方当事人构成重大利益损失,承办法官从情理法分析做工作,将双方对于两种处理结果造成的损失和当事人实际已发生损失、房地产市场预期等多方面沟通,最终使当事人面对利益作出了一致的选择,在同种处理方式上由双方再行协商,最终达成了一致协议,顺利解决了纠纷,由双方继续履行合同,适当弥补损失,双方的利益均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当事人对此均表示满意,目前,该房屋已经办理过户手续,双方按协议各自全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