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房贷,银行来起诉
发布时间:2012-07-26浏览次数:
近日,民二庭成功调解一件因延迟支付银行房贷而发生的借款合同纠纷。2004年6月18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区支行与被告王英喜、另一借款人王椿(系被告陈粉珍之夫,被告王英喜之父,已去世)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工行新区支行向被告王英喜发放贷款190000元,借款期限自2004年6月18日起至2019年6月17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4.2‰。并以绿洲家园13幢丁单元402室的房屋(该房屋产权证载明产权人为被告王英喜、被告陈粉珍,另一产权人王椿)进行抵押,于2005年10月19日办理了编号为常房新他字第00012471的他项权证。后因三被告未能按期还款,原告工行新区支行起诉来我院。经主审徐法官的耐心调解、详尽的法律释明,被告方明确表示要重视诚信,一定按期向银行支付贷款。至此,本案顺利审结,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