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当事人中建公司陈某一大清早感到法院,将一面锦旗送给民二庭邹法官,对法官神速、公正处理案件表示感谢,切实为企业做到保驾护航,充分发挥能动司法。
原告常州中建公司与被告金某于2010年3月签订了一台110万元价款的挖掘机买卖合同,在支付首付款20万元之后,余下90万元久拖不付,承办人员邹沛三番五次打电话要求被告到庭应诉,但未予理睬,由于被告物固定住所,经常在外地,后得到消息被告回到常州,承办法官协同书记员不辞辛苦赶到被告住处,承办法官苦口婆心向被告释明判决与调解的利弊,调解不成后即决定放弃休息日开庭审理此案。最终当庭判决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损失,快速审结一起久拖未决的诉讼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