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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索要修理费法院未支持 发布时间:2013-01-04浏览次数:

    常州某车辆销售公司于2011年向江苏某机械公司销售一辆奔驰牌轿车,车款60万元,车辆销售公司承诺附送1年全险。同年7月13日,机械公司董事长驾驶该车辆时,因路面积水,导致车辆熄火无法发动,从而导致车辆发动机受损,产生修理费18万余元。机械公司遂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上述损失,却被告知其因未投保“渍水险”而不能得到理赔。机械公司认为车辆销售公司承诺附送“全险”而实际未投保所有险种,存在欺诈行为,故将其告上法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的销售合同中虽然出现了“全险”字样,但已在后面用括号注明该“全险”仅包含交强险、车损险、三者险等6种保险,“渍水险”不含在内。承办法官认为“全险”不是一个单独的法律概念,亦非专业的保险概念,不能理解为包含涉水车辆的所有险种。本案中,双方协议已经明确注明“全险”的全部外延且附有提醒注意的条款,车辆销售公司并无欺诈行为,亦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驳回原告江苏某机械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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