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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跑路后,担保人的责任有多大 发布时间:2013-04-15浏览次数:
    近日,民二庭收结了一件担保人起诉债务人及反担保人追偿权纠纷的案件。该案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和担保人签订了一份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放款,由担保人作保证,保证范围为: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包括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在签订保证借款合同的同时,担保人与反担保人(不含债务人)签订了反担保协议一份,约定由反担保人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保证,保证范围为:保证人代偿的上述保证借款合同的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的利息、担保人支付的赔偿金的两倍及担保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一切费用。合同签订后,债权人如期放款,但债务人没有按期还款,并弃债逃跑,为此引发此案。
    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在担保人代偿借款后,债务人只要以借款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为限向担保人承担返还义务,但反担保人却要以借款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两倍计算的利息、律师费为限向担保人承担还款义务。显然作为真实使用借款谋取利益的债务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比没有使用借款的反担保人都要小有点不公平,但如今很多债权人同意放款都是因为存在偿还能力尚可的担保人或担保物。在经济不景气的大背景下,企业之间相互担保向银行借款的案例比比皆是,银行的工作人员也反映,我们同意放款,往往不是因为借款人有足够的能力偿还,而是看是不是有实力雄厚的担保人,因此担保人的作用更为关键,出于这一原因,本案中需要担保人承担更重的责任就很容易解释了。因此也提醒各家企业在提供担保之前要仔细考虑,不能盲目作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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