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项发放严审查,双重身份案连案
发布时间:2013-11-15浏览次数:
申请执行人陆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申请执行王某、高某等五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0000元。
执行局承办人张胥卓收案后,依法查询了五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徐某的两个银行账户(上有存款10000余元),并及时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某、高某名下各一套房产,提取了被执行人高某的公积金6200元。
公积金提取到法院账户后,承办人进行案款发放前的审核工作。就在核实申请执行人身份时,承办人经过筛查,发现申请执行人陆某系我院另两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常州某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在我院有多起案件,执行标的额超200000元,公司早已关门,法定代表人无法查找。了解到上述情况后,承办人决定暂停款项发放,并及时联系另一承办人商量案件处理。此关联案件正在进一步执行中。
自我院案款管理系统运行以来,执行局干警对案款发放严格执行院部相关规定,对案款发放先由承办人进行审查,对符合发放条件的组成合议庭决议发放,最大限度地避免执行款流转过程中可能出现或引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