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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有争议鉴定人出庭作证 发布时间:2013-10-30浏览次数:

    “现在请鉴定人到庭”,12日上午,我院刑庭内,一起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正在开庭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我院依职权通知市公安局法医出庭作证。这是今年新刑诉法施行后,我院首例鉴定人出庭的刑事案件。
    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某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发生争执、扭打,致被害人王某右股骨颈骨折,右全髋关节置换,右下肢较左下肢缩短了2cm。经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某所受之伤构成轻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认为目前被害人髋关节不能负重,不能正常行走,丧失劳动能力,不应仅属轻伤。针对原告方的疑问,控辩双方当庭对鉴定人提问,鉴定人从被害人的伤势情况,轻重伤标准,及两者间的对应关系逐一作答。
    法官不是专业人员,往往根据鉴定意见作出判决。鉴定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正面回答双方对鉴定意见的疑问,这是司法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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