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受理了一批因广告行为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涉案广告行为均为在常州日报、常州晚报广告版面刊载了涉案图片以提升版面美观度。近年来,广告行为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不断出现,维权者既包括部分国内的图片供应商,也包括国外的大型图片权利管理公司。图片著作权侵权往往涉及图片的商业使用,其中最为典型的即是图片的广告使用行为。此类纠纷案件往往以批量的商业维权方式出现,但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常常相当复杂。由于我国《广告法》并未对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主三者的著作权审查义务进行具体的规定。因此,如何判断三者的侵权责任分担,司法实践并不统一,且争议不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