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法院概况
主要职能:依照法律规定审判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刑事、民商事、行政、知识产权等案件;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疑难问题,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参与社会治理,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治,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其他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单位构成情况:(1)内设机构:政治处、办公室、研究室、监察室、鉴定科、行装科、审监庭(审管办)、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庭)、刑庭、少年庭、民一庭、民二庭、知识产权庭、行政庭、执行局、法警大队、孟河法庭
(2)下属事业单位1个:新北区审务保障中心,经费管理纳入法院部门预算,统一核算。
法院工作总体情况:全院收、结案和未结案件数量出现了“三升”的情况,审执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12492件,同比上升12.3%;审执结各类案件10843件,同比上升7.91%;未结案件1649件,同比上升53.25%。结案标的额达36.7亿元。一线法官人均结案252件,同比上升7件。无违法审判案件发生。
依法惩治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全年共受理刑事案件700件,同比上升8.19%;审结681件,同比上升8.61%。妥善处理民事纠纷,努力促进社会和谐。全年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7374件,同比上升26.01%;审结6806件,同比上升6.73%。积极化解行政争议,监督支持依法行政。受立案登记制和新行政诉讼法实施的双重影响,全年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264件,同比上升17.33%;审结254件,同比上升18.14%。大力加强执行力度,及时兑现胜诉权益。全年共受理执行案件3559件,同比上升8.64%;执结3020件,同比上升6.9%。其中涉“两欠一逃”案件达28件,涉案工人达1739人,同比上升了45.77%。
第二部分 2015年新北区法院部门决算表(详见附表)
第三部分 2015年度新北区法院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2015年度收入7431.02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3615.8万元,增长94.77%;2015年度支出6604.52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2789.3万元,增长73.11%。主要原因是人员调整、案件量增加、政策性因素、法院新建造诉讼服务中心及审判大楼的一些设备老化不能满足目前工作需要更新改造等。
(一)收入总计7431.02万元。主要是:
财政拨款收入7431.02万元,为当年从区级财政取得的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与上年相比增加3615.8万元,增长94.77%。主要原因是人员调整、案件量增加、政策性因素、法院新建造诉讼服务中心及审判大楼的一些设备老化不能满足目前工作需要更新改造等。
(二)支出总计6604.52万元。包括:
1.公共安全(类)支出6201.45万元,主要用于安排本部门基本支出及案件审判、两庭建设等与审判业务有关的支出。与上年相比增加2761.4万元,增长80.27%。主要原因是人员调整、案件量增加、政策性因素、法院新建造诉讼服务中心及审判大楼的一些设备老化不能满足目前工作需要更新改造等。
2、医疗卫生支出83.41万元,主要用于本院职工医疗保障支出。
3、住房保障支出319.66万元,主要用于本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新职工补贴以及发放的提租补贴支出。
4.年末结转和结余826.5 万元,为单位结转下年的项目支出结转结余。主要是法院2015年新建诉讼服务中心项目按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使用的资金。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7431.02万元。是财政拨款收入。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6604.5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762.05万元,占41.82 %;项目支出3842.47万元,占58.18%。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5年度收入7431.02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3615.8万元,增长94.77%;2015年度支出6604.52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2789.3万元,增长73.11%。主要原因是人员调整、案件量增加、政策性因素、法院新建造诉讼服务中心及审判大楼的一些设备老化不能满足目前工作需要更新改造等。
五、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的是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总体情况,既包括使用本年从本级财政取得的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上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2015年财政拨款支出6604.52万元,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增加2789.3万元,增长73.11%。主要原因是人员调整、案件量增加、政策性因素、法院新建造诉讼服务中心及审判大楼的一些设备老化不能满足目前工作需要更新改造等。
2015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2990.7万元,支出决算为6604.5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220.83%。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的主要原因是法院人员调整、案件量增加、政策性因素、法院新建造诉讼服务中心及审判大楼的一些设备老化不能满足目前工作需要更新改造等。其中:
(一)公共安全(类)
1.法院(款)行政运行(项)。年初预算为1812.21万元,支出决算为1949.9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7.6%。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法院人员调整、审判大楼零星修缮等。
2. 法院(款)案件审判(项)。年初预算为261万元,支出决算为472.0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80.85 %。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案件量增加,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追加了相关经费。
3. 法院(款)两庭建设(项)。年初预算为20万元,支出决算为2695.8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3479.35%。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新建诉讼服务中心大楼,是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追加相关经费。
4.法院(款)事业运行(项)。年初预算为300.49万元,支出决算为40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36.11%。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法院人员调整、政策性因素增加。
5. 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年初预算为125万元,支出决算为674.5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539.66 %。
(二)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
1.行政单位医疗(项) 年初预算为81.12万元,支出决算为62.3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 76.86%。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人员调整。
2.事业单位医疗(项) 年初预算为21.06万元,支出决算为21.0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决算数与预算数一致。
(三)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
住房公积金(项)。年初预算为369.82万元,支出决算为319.6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6.44%。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人员调整。
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762.05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2208.9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退休费、医疗费、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二)公用经费553.15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手续费、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维修(护)费、租赁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的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总体情况,既包括使用本年从本级财政取得的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上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6604.52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2789.3万元,增长73.11%。主要原因是人员调整、案件量增加、政策性因素、法院新建造诉讼服务中心及审判大楼的一些设备老化不能满足目前工作需要更新改造等。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762.05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2208.9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退休费、医疗费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二)公用经费553.15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手续费、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维修(护)费、租赁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九、财政拨款“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5 年度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决算支出111.46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72.5万元,占“三公”经费的65.05 %;公务接待费支出14.05万元,占“三公”经费的12.6%。具体情况如下:
1.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72.5万元。其中:
(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决算支出72.5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决算数与预算数一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主要用于支付车辆燃油费、汽车维修维护费、车辆保险费等。2015年使用财政拨款开支运行维护费的公务用车保有量29辆。
3.公务接待费14.05万元。其中:
国内公务接待支出14.05万元,完成预算的125.89%,2015 年使用财政拨款开支的国内公务接待70 批次,900余人次。主要为接待相关部门及同级部门参观交流审判业务。
2015 年度财政拨款安排的培训费决算支出24.91万元,完成预算的99.64 %,决算数基本与预算一致。2015 年度全年组织培训22个,组织培训119人次。主要是为审判业务及审判辅助人员学习培训。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本表无数据。
十一、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553.15万元,比2014年增加59.45 万元,增长12.04%。主要原因是审判大楼零星工程维修等。
(二)政府采购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766.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 391.69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355.14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9.97 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29辆,一般公务用车7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2辆。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区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指人民法院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如办公费、邮电费、车辆运行费等。
三、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指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四、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两庭建设(项)。指基层人民法庭和审判法庭建设费用的支出。
五、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事业运行(项)。指人民法院审务保障中心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如办公费、邮电费等。
六、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指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支出。
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 。指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
八、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 。指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
九、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十、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指按照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三公”经费:指区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四、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办公用房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在财政部有明确规定前,“机关运行经费”暂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
附:2015年新北区人民法院决算公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