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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北法院民一庭审结了一桩小学生在学校受伤的案件。 原告诉称,原被告都是某小学学生,2016年12月某日上午课间,原被告在水泥地玩耍,原告要回教室时,本来坐着的被告站起来伸出舌头想吓唬原告,原告想绕开,被告跟上去,原告垫着脚往后退,不料脚一滑,倒地受伤。被告辩称,原告受伤系自行摔倒所致,与其无关。学校辩称,该时段系课间自由活动时间,学生可以自由活动,学校不存在管理过错,更不存在直接的侵权行为。后经审理判决,原告自行承担20%责任,被告承担40%,学校承担20%,该案已经结案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