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托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发布时间:2019-07-05浏览次数:
近日,新北法院审结了一起学龄前儿童在幼托培训机构摔伤致九级伤残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傅某系一名学龄前儿童,其母亲将其送至我市薛家镇一家培训机构上托班。傅某在该机构上课时,不慎从该机构的楼梯上摔下致头部受伤,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给其身心造成了巨大损害。后原告诉至新北法院,要求该机构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原告系在被告经营的教育机构学习期间受伤,且被告未能证明其尽到了相应的管理职责,故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09863.2元,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