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工作,严格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保障案件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建立执行案款信息公开和对账核查制度的通知》,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日(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案款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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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号 |
案外收款人姓名 |
拟发放金额(元) |
发放依据 |
承办人 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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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苏0411执532号 |
符卜能 |
10000 |
被执行人生活费(由其妻子代领) |
马法官 0519-851930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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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苏0411执2799号 |
李修英 |
1378 |
申请人常州新北区西夏墅修英日杂商店无收款账号,由其经营者代领 |
孙法官 0519-85197144 |
如无法拨通上述联系电话,请拨打执行值班电话:0519-85193055。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2日